(2017)鲁0502执恢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杰,曲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08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杰,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曲玉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杰、曲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2005年5月18日至2008年2月28日的利息20808.75元及2008年2月29日至归还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本金被执行人刘玉杰已还清,双方约定其余利息24563.75元由被告刘玉杰于2018年2月28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予以解冻,并不将两名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24563.75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