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伟伟、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伟,王东辉,张永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辉,男。原审被告:张永铅,男。上诉人李伟伟因与被上诉人王东辉、原审被告张永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23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伟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张泰东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