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执1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洪铭、陈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铭,陈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1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洪铭,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陈卫国,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铭与被执行人陈卫国(2016)桂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19.428万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期间,依法对抵押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评估,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涉案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5号丽景5号公馆810栋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杨洪铭。本案借款本金4500万元,债务利息3510万元,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0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网拍起拍价(保留价)3540万元抵偿,扣除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4179405.24元(评估费112,855.72元、拍卖公告费4550.00元,执行费112594.28元,房产核定征收相关税费3949405.24元),余下款项为房地产价款31220594.76元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保留尚未实现的48879405.24元债权追偿权,以物抵债的5号公馆810栋住宅的过户契税及印花税由申请执行人杨洪铭承担。经查实,被执行人陈卫国名下其他财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被多个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据(2016)桂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对未实现的债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杨 忠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华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