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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袁保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994号被执行人:袁保明,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袁保明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汉台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袁保明缴纳罚金56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保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17-07-03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袁保明于1976年04月14日出生于南郑县牟家坝镇里八沟村三组,母亲自幼死亡,其从8岁离家出走,至今无户籍、无身份证,无固定住所及联系方式,现下落不明。因无身份证号码,无法网络查询其财产,本院也未实际查找到其财产。故对袁保明应缴纳罚金5600元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袁保明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时,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702执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