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娇与合川区XX健身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娇,合川区XX健身房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00号原告:董娇,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合川区XX健身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步步高商业街3F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FMAE30。经营者:赵燊玮。原告董娇与被告合川区XX健身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娇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