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3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麻城市博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白果镇石材工业园(徐家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627144947。法定代表人:梅建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南环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73718271M。法定代表人:丁永和,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麻城市博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鄂1181财保36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麻城市博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麻城市博鑫石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麻城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申请人麻城市博鑫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灵审判员 张 泂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