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牛绪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绪珑,汉中市志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牛绪珑,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志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强县庙坝乡双白果树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许宝庆,职务不详。牛绪珑申请执行汉中市志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牛绪珑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志强矿业偿还牛绪珑借款本金五万元;二、志强矿业支付牛绪珑借款利息一万一千元、违约金六千一百元;三、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志强矿业名下无房产、车辆、原有采矿权许可证也已过期,名下仅有银行存款4311元,已强制扣划至法院,并通过案款分配的方式发还申请人。另外,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志强矿业的工商股权登记,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至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牛绪珑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雪林审判员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