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昌明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6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商昌明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被告人商昌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本决定应当向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向本人宣布。被告人: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