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闫庚宇与李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庚宇,李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庚宇。被执行人:李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庚宇与被执行人李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1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庚宇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22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公积金的存款,待公积金存款足够此案案款,我院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