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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554号原告:王斌,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张秋萍,女,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斌诉被告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