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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黄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7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车某,女,1961年03月,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车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394号裁定书,查封了车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路**号**幢**-*号房屋以及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路**号车库负*-***号车位。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车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车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路**号**幢**-*号房屋以及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路**号车库负*-***号车位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