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佳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佳奇,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捕前就读于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原籍河南省华县黄桥乡孙堤行政村孙堤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佳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佳奇及辩护人张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佳奇携带书包、带着口罩窜至西华县第三高级中学翻墙进入院内,从教学楼后面经窗户翻入二楼教室,连续盗窃九个年级100余名学生的现金,共计26000余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赵佳奇回学校后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后赵佳奇被抓获后,其银行卡上剩余13000余元,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佳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佳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佳奇携带书包、带着口罩窜至西华县第三高级中学翻墙进入院内,从教学楼后面经窗户翻入二楼教室,连续盗窃九个年级100余名学生的现金,共计26000余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赵佳奇回学校后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后赵佳奇被抓获后,其银行卡上现金13000元,被依法扣押,在审理中被告人又主动退出赃款13000元,并自愿缴纳财产刑保证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佳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夏某、王某等人陈述,证人裴某,赵艳华,宋志茹,程秀琴、王东丽、夏建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学生名单及金额统计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上网记录,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城市建设学院证明、荣誉书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被告人赵佳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佳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将涉案赃款退出,其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佳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追缴在案的被盗款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高雷辉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