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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52号申请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9994XX。法定代表人:陈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工业平台内A区316国道下岚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0368417E。法定代表人:曹建平,执行董事。申请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000元财产,并以自己所有的设备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规格型号AS2000,数量1套)一套,保全价值以91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乾宁助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9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930元,由申请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承担(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