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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春、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春,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227号原告:李艳春,男,汉族,居民。原告: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耿长见,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负责人:胡瑞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春、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春、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春、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艳春负担。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元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