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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鸿泰中核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义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鸿泰中核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义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059号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坤,执行董事。被告:青岛鸿泰中核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义建。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泰中核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义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4744.7元,滞纳金1988.43元合计人民币16733.1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物业服务,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依然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被告的住址等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