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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众鑫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众鑫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李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众鑫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国通物流园内众鑫商务宾馆五层。法定代表人:王艳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顺,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众鑫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长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