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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于某从沂南县第二中学南家属院6号楼东一单元一楼东户搬出后,把钥匙送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钥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