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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广与吴矫历、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广,吴矫历,周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3157号原告彭广,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前进路。被告吴矫历,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周云霞(吴矫历的妻子),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彭广诉被告吴矫历、周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矫历、周云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8000元,支付滞纳金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8日,被告吴矫历在樊城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至2015年4月,被告偿还5000元,剩余借款不再偿还,瞒着原告处理掉襄阳的房屋、车辆等资产。周云霞与吴矫历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收款时,周云霞出具了收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吴矫历、周云霞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周云霞与吴矫历系夫妻关系。吴矫历于2011年3月份在XX做工程期间向原告借款,其妻子周云霞向原告出具一张填充式收据,载明于2011年3月8日收到彭广10万元,3月11日收到2.7万元,3月18日收到3000元,共13万元,后退还了原告部分借款2.2万元。2011年3月8日,吴矫历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据上签名并捺印,借据载明“今彭广借给吴矫历(身份证号;)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即¥108000元),自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期限12个月,所借款项,吴矫历需在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否则每月向彭广支付3000元滞纳金”,后经原告催要,吴矫历在借据上又手写“此借款约定于2015年8月份前归还完毕。约定借款人:吴矫历2015年4月6日”。期限届满后,吴矫历仍未还款,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吴矫历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通话录音证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周云霞在收据上签字,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自认,被告在收到原告13万元后,归还了被告款项2.2万元,又还了5000元利息,现只主张部分滞纳金,故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矫历、周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广借款108000元,滞纳金36000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