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63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勇,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任慧军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