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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63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勇,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任慧军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