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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森江与邵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森江,邵利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23号原告:邵森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邵利进,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森江与被告邵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邵森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森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