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黄继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明,黄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被执行人黄继光,男。本院在执行张文明与黄继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继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黄继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