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林海、程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海,程煜林,范承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海,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煜林,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旧县。被执行人:范承惠,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林海与被执行人程煜林、范承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张英杰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