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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珏、王章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珏,王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珏,女,201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芜湖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章生,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章生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