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珏、王章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珏,王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珏,女,201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芜湖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章生,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章生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