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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60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胡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一原告申请,本院扣押被告冀A×××××越野车一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5年被告购买原告的的二层牛皮,累计欠货款5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6000元及利息。被告胡某某未进行答辩。本案调查重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6000元及利息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出具的尺码单、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6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被告母亲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为不知道被告的下落。经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购买原告二层牛皮四次,累计欠款53492.73元,被告在四份尺码单上签了名。2016年2月25日,原告为被告代买染料合款269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共计欠原告货款56189.73元。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皮革,尚欠56189.73元,有被告签名的尺码单、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被告应按欠条所载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56183.7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63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当给付原告欠款的利息。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货款5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全振审 判 员  曹永涛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