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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未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朱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在白土镇强拿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广场一网吧,采取殴打、搜身方式强行向学生谭某甲(2002年1月1日出生)、谭某乙(2002年7月10日出生)索要70元。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等人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广场KTV门口玩耍时,被告人黄某甲强行向学生周某某(2002年9月11日出生)索要30元,并伙同朱某甲对学生丁某某(2001年7月19日出生)和王某某(2002年8月19日出生)实施殴打。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在白土假日网吧上网后,将被害人许某(2003年11月18日出生)、谭某丙(2003年5月21日出生)追至去往白土山庄一巷道内,通过言语威胁向学生许某、谭某丙索要15元。4.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朱某甲、黄某乙、徐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万州区白土镇加油站,通过拦截搜身的方式强行向朱某乙(2003年10月5日出生)索要20元,向蒲某某(2003年12月10日出生)索要17元。5.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伙同黄某乙、徐某某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中学上学途中一岔路口,通过拦截搜身的方式强行向学生陈某某(2004年1月15日出生)、黄某丙(2002年10月15日)分别索要4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甲、黄某乙、徐某某、方某、张林、刘某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朱某乙、蒲某某、陈某某、黄某丙、谭某甲、谭、许某、谭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险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莉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先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