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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晨,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来榜镇黄泥村。法定代表人:汪良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执行款1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执行费16400元。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来榜镇黄泥村湾垅组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87),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被执行人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来榜镇黄泥村湾垅组的全部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700万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