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址某某县某某乡。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满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址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新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