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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址某某县某某乡。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满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址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新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