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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宁林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宁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967号原告,唐宁林(又名唐宝玉),男,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王吉恩,男,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新,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号14113199510325710。被告,石廷年,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宁林诉被告王吉恩、石廷年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宁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唐宁林负担。审判长 黄 忠审判员 穆志洋审判员 王一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