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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范子辉、王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范子辉,王保伟,王洪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告范子辉。被告王保伟。被告王洪禹。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范子辉、王保伟、王洪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