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40号罪犯谭康,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住该县。因犯强奸罪、抢劫罪199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3年2月28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2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2015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谭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谭康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谭康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193分。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康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系累犯,又没有积极履行罚金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康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