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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0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国强与黄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强,黄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435号原告:洪国强,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土新,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禅城区,原告洪国强诉被告黄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国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洪国强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区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