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连荣、雇连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连荣,雇连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505号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峻飞,职务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信用社主任。被告:顾连荣,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雇连庆,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庆安县农村���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顾连荣、雇连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董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巍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