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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能勤、胡伦梅等与胡登富、王桂珍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能勤,胡伦梅,胡能娟,胡登富,王桂珍,胡玉坤,周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20号申请人:胡能勤,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胡伦梅,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胡能娟,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胡登富,男,193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王桂珍,女,194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胡玉坤,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红,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胡能勤、胡伦梅、胡能娟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拆迁补偿款及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鲁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156号锦绣花园8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登富、王桂珍、胡玉坤、周红拆迁补偿款及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鲁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156号锦绣花园8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第××号),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秉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