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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宁市梅园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陈洲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碧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宁市。负责人王佳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