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车某与潘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508号原告车某,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袁贞祥,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1,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车某诉被告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