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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车某与潘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508号原告车某,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袁贞祥,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1,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车某诉被告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