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毋明辉与郭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明辉,郭东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993号原告:毋明辉,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东财,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毋明辉与被告郭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毋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毋明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