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胡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胡守刚,李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胡守刚,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李廷红,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守刚、李廷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