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胡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胡守刚,李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胡守刚,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李廷红,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守刚、李廷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