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金火、汪义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火,汪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金火,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义华,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5548.2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执行费291元。该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汪义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汪义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该案被执行人汪义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