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帅花、陈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帅花,陈雷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868号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39057604C),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幢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燕,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帅花,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陈雷兵,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花、陈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明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