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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月利诉张凤君、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利,张凤君,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杨月利,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耀,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凤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负责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该单位破产管理人。原告杨月利与被告张凤君、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月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凤君、大庆油田长垣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月利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业审判员  贾李强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