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洁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洁,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70号原告:郝洁,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原告郝洁诉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被告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洁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系同事关系。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共计向被告借款1720000元。至今该借款尚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1720000元本金和利息;2.由被告周勇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勇辩称,其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要求分期还款,对借款本金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为了周转资金,自2016年7月27日起共计向原告借款17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汇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勇向原告借款1720000元,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郝洁返还借款172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8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周勇在给付上述钱款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智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产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 林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