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21号之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22900F,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人民南路1-2号。负责人:邵赟志,行长。被告: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578159675W,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122室。法定代表人:薛飞,执行董事。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7908966X,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18号(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告: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9545C,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越江小桥村天生港。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告:俞仲玉,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溧阳市。被告:卢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溧阳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计239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39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阳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