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2号罪犯罗勤,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州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勤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勤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4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罗勤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罗勤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勤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7个表杨和余分494.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罗勤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系累犯,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勤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