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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8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松虎与林刚、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松虎,林刚,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193号原告:江松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超、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刚,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芳,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松虎与被告林刚、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松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松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江松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