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阿布拉·艾拜都拉与韩学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拉·艾拜都拉,韩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阿布拉·艾拜都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车县。被申请执行人:韩学明,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520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学明的存款、收入15796.25元(执行费136.94)���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韩学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