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亮,莫家国,邹文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60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乡清南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20354264-3。法定代表人:但三彬,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玲,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强,男,系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明亮,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莫家国,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邹文理,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亮、莫家国、邹文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嘉兴煤矸石砖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