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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执3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3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富强,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瑞,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富强与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照安阳仲裁委员会(2015)安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正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