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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晶君诉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君,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473号原告孙晶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晶君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晶君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孙晶君。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