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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与张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张金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04号原告: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营者:唐秀霞,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李艳青,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喜,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扎区旭光塑窗厂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诉张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因与被告张金喜庭外和解,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0元,减半收取计8030元,由原告满洲里市扎区新美家装潢材料店负担。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