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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居群与冯超、白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群,冯超,白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655号原告张居群,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白连伟,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居群与被告冯超、白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冯超、白连伟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