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居群与冯超、白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群,冯超,白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655号原告张居群,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白连伟,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居群与被告冯超、白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冯超、白连伟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居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